【来源:大理融媒】
为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
由735元/人·月提高到744元/人·月
提标幅度1.2%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
由6400元/人·年提高到6720元/人·年
提标幅度5%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按照同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倍相应提高
由956元/人·月提高到968元/人·月
集中供养标准照料护理补贴
一档1035元/人·月
二档518元/人·月
三档311元/人·月
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
一档187元/人·月
二档109元/人·月
三档62元/人·月
集中养育儿童月保障标准
提高到2010元/人·月
散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月保障标准
提高到1370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要精心组织,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各地确定的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来源:云南网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普法宣传小知识(机动车排放检验常见的违法情形)
二、国家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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